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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
財政部
財會〔2018〕36 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金融企業財務報表列報,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財會〔2017〕8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財會〔2017〕9號)、《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財會〔2017〕14號,以上四項統稱新金融工具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簡稱新收入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財會〔2017〕15號)、《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財會〔2017〕13號)等七項企業會計準則的新變化,以及企業會計準則實施情況,我部對金融企業財務報表格式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
已執行新金融工具準則與新收入準則的金融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本通知要求編制財務報表;已執行新金融工具準則但未執行其他新準則的金融企業可參照本通知要求編制財務報表;已執行其他新準則但尚未執行新金融工具準則的金融企業暫不執行本通知要求。金融企業對不存在相應業務的報表項目可根據重要性原則并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必要刪減,對確需單獨列示的內容可增加報表項目。執行本通知要求的金融企業不再執行我部于2006年10月13日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中的財務報表格式。
金融企業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2018年度金融企業財務報表格式
財 政 部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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