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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06日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尊敬的納稅人、繳費人:
2021年,是“十四五”規劃和我省轉型出雛型的開局之年。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鞏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各項決策,全面落實稅務總局關于發揮稅收職能作用、服務新發展格局的工作部署,為我省轉型發展蹚新路、現代化建設新征程開好局貢獻稅務力量,我們梳理了我省適用的2021年全國“兩會”后新出臺、延續實施和延長執行期限的稅費優惠政策,并編制了政策指引,希望可以為您及時、準確享受政策紅利提供幫助。我們將根據國家和山西省的最新政策及時更新,期待您的關注!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2021年4月
一、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加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不達起征點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2.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3.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5.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6.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本公告第五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征免增值稅。
7.已經使用金稅盤、稅控盤等稅控專用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自愿向稅務機關免費換領稅務Ukey開具發票。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
(二)適用3%征收率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1.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2.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享受條件】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為: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
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填寫:
(1)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免稅項目相應欄次;
(2)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
(3)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其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4)《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8欄“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公式調整為:第8欄=第7欄÷(1+征收率)。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
(三)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享受主體】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享受條件】
1.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2.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3.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
(四)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收入免征增值稅及附加
【享受主體】
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上述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享受條件】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
(五)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及附加
【享受主體】
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上述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享受條件】
1.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
班車,是指按固定路線、固定時間運營并在固定站點停靠的運送旅客的陸路運輸服務。
2.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3.收派服務,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揀、派送服務的業務活動。
收件服務,是指從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運送到服務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業務活動。
分揀服務,是指服務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對函件和包裹進行歸類、分發的業務活動。
派送服務,是指服務提供方從其集散中心將函件和包裹送達同城的收件人的業務活動。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
(六)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加
【享受主體】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上述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享受條件】
1.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貨物。
2.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貨物。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
(七)電影放映服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提供電影放映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電影放映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電影放映服務,是指持有《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利用專業的電影院放映設備,為觀眾提供的電影視聽服務。
3.本政策發布前,已征的按照本政策規定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或予以退還。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
(八)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
【優惠內容】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金融機構可按會計年度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適用免稅,一經選定,該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1)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0%(含本數)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高于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0%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2)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該筆貸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0%(含本數)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稅;超過部分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2.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批準成立的已通過監管部門上一年度“兩增兩控”考核的機構(2018年通過考核的機構名單以2018年上半年實現“兩增兩控”目標為準),以及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批準成立的開發銀行及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皟稍鰞煽亍笔侵竼螒羰谛趴傤~1000萬元以下(含)小微企業貸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同比增速,有貸款余額的戶數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業貸款資產質量水平和貸款綜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貸款相關的銀行服務收費)水平。金融機構完成“兩增兩控”情況,以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考核結果為準。
3.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4.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5.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6.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或者沒有授信額度,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繼續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的規定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九)動漫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增值稅即征即退
【享受主體】
自主開發生產動漫軟件的動漫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對動漫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按照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2.自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動漫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按照16%(自2019年4月1日起調整為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條件】
1.動漫軟件,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中軟件產品相關規定執行。
2.動漫企業和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的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的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動漫產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8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十)動漫軟件出口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出口動漫軟件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動漫軟件出口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動漫軟件,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中軟件產品相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動漫產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8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十一)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涉農貸款增值稅簡易計稅
【享受主體】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
【優惠內容】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提供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享受條件】
1.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借款人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2.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機構發放給注冊在農村地區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貸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涉農貸款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7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十二)經營公租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建設(籌集),并按照《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
2.納稅人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載有房產原值的相關材料、納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關材料、配套建設管理公租房相關材料、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相關材料、公租房租賃協議等留存備查。
3.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1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十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
2.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
3.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收入占總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稅。
4.符合條件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行申報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相關材料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十四)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免征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增值稅
【享受主體】
抗艾滋病病毒藥品的生產企業和流通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繼續對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免征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增值稅。
【享受條件】
1.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須為各?。ㄗ灾螀^、直轄市)艾滋病藥品管理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采購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費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藥品。藥品生產企業和流通企業應將藥品供貨合同留存,以備稅務機關查驗。
2.抗艾滋病病毒藥品的生產企業和流通企業應分別核算免稅藥品和其他貨物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3.本優惠政策發布前已征收入庫的按規定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或者辦理稅款退庫。已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后方可辦理免稅。無法追回專用發票的,不予免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免征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3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十五)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還增值稅
【享受主體】
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繼續對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享受條件】
1.適用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的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包括:
(1)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2)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3)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4)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含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5)科技部核定的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核定的本級政府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6)科技部會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7)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
(8)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萍耙陨细叩葘W歷教育的高等學校(以教育部門戶網站公布名單為準)。
(9)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外資研發中心。
(10)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
2.外資研發中心,根據其設立時間,應分別滿足下列條件:
(1)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A.研發費用標準:a.對外資研發中心,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5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500萬美元;b.企業研發經費年支出額不低于1000萬元。
B.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90人。
C.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1000萬元。
(2)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A.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800萬美元。
B.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150人。
C.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
外資研發中心須經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上述條件進行資格審核認定。具體審核認定辦法見附件1。在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初次取得退稅資格或通過資格復審未滿2年的,可繼續享受至2年期滿。
3.經核定的內資研發機構、外資研發中心,發生重大涉稅違法失信行為的,不得享受退稅政策。具體退稅管理辦法由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相關研發機構的牽頭核定部門應及時將內資研發機構、外資研發中心的新設、變更及撤銷名單函告同級稅務部門,并注明相關資質起止時間。
4.投資總額,是指商務主管部門發放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設立、變更備案回執等文件所載明的金額。
5.研發總投入,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專門為設立和建設本研發中心而投入的資產,包括即將投入并簽訂購置合同的資產(應提交已采購資產清單和即將采購資產的合同清單)。
6.研發經費年支出額,是指近兩個會計年度研發經費年均支出額;不足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可按外資研發中心設立以來任意連續12個月的實際研發經費支出額計算;現金與實物資產投入應不低于60%。
7.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是指企業科技活動人員中專職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包括直接參加上述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以及相關專職科技管理人員和為項目提供資料文獻、材料供應、設備的直接服務人員,上述人員須與外資研發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資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以外資研發中心提交申請的前一日人數為準。
8.設備,是指為科學研究、教學和科技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設備、裝置和器械。在計算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時,應將進口設備和采購國產設備的原值一并計入,包括已簽訂購置合同并于當年內交貨的設備(應提交購置合同清單及交貨期限),上述采購國產設備應屬于《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設備清單》所列設備。對執行中國產設備范圍存在異議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逐級上報稅務總局商財政部核定。
9.本優惠具體從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取得退稅資格的次月1日起執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十六)醫療機構接受委托提供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接受其他醫療機構委托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優惠內容】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醫療機構接受其他醫療機構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可適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七)項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享受條件】
1.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
2.本政策發布之前,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本政策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
(十七)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相互提供無償資金借貸的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
【優惠內容】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本政策發布之前,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本政策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十八)“三北”地區供熱企業居民個人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三北”地區供熱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結束,對“三北”地區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
2.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單獨核算。通過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實際從居民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該經營企業采暖費總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增值稅。
3.供暖期,是指當年下半年供暖開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結束的期間。
4.供熱企業,是指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和自供熱單位。
5.“三北”地區,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 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8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二、車輛購置稅
掛車減征車輛購置稅
【享受主體】
購置掛車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購置掛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
【享受條件】
1.掛車,是指由汽車牽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載運貨物的無動力車輛。
2.對掛車產品通過標注減征車輛購置稅標識進行管理,具體要求如下:
(1)標注減稅標識。
A.國產掛車:企業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信息時,在“是否屬于減征車輛購置稅掛車”字段標注“是”(即減稅標識)。
B.進口掛車:汽車經銷商或個人上傳《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時,在“是否屬于減征車輛購置稅掛車”字段標注“是”(即減稅標識)。
(2)工業和信息化部對企業和個人上傳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中減稅標識進行核實,并將核實的信息傳送給國家稅務總局。
(3)稅務機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核實后的減稅標識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需提供的其他資料,辦理車輛購置稅減征手續。
3.在《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中標注掛車減稅標識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保證車輛產品與合格證信息或者車輛電子信息相一致。
4.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對掛車減征車輛購置稅的公告》(2018年第69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三、企業所得稅
(一)小型微利企業減征所得稅
【享受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
【優惠內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的企業,根據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并及時將調整情況告知企業。
2.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已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3.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7月、10月預繳申報時,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其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比照《通知》第二條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斷。
4.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累計情況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8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
(二)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
【享受主體】
開展研發活動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注: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號)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享受條件】
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4.《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三)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享受主體】
制造業企業
【優惠內容】
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享受條件】
1.制造業企業,是指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制造業的范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574-2017)確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2.企業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企業辦理第3季度或9月份預繳申報時,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可在次年辦理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3.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并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上半年)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堆邪l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留存備查。
4.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四)疫情防控捐贈支出全額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發生疫情防控捐贈支出的企業
【優惠內容】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企業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企業享受上述優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并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
【享受條件】
1.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
2.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
3.企業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
(五)設備、器具稅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體】
購進設備、器具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享受條件】
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六)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一次性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在優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的規定執行。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將相關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行次。
【享受條件】
1.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相關設備。
2.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
(七)企事業單位等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按規定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享受條件】
1.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建設(籌集),并按照《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
2.納稅人享受優惠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載有房產原值的相關材料、納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關材料、配套建設管理公租房相關材料、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相關材料、公租房租賃協議等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1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八)金融企業按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金融租賃公司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提取的以下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信用等貸款);
2.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
3.由金融企業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享受條件】
1.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公式如下: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2.金融企業的委托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準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以及優惠內容中列舉資產之外的其他風險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在稅前扣除。
3.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6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九)金融企業按規定計提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享受主體】
金融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3)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4)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享受條件】
1.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以下貸款:(一)農戶貸款;(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2.農戶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3.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
4.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注冊地位于農村區域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所有貸款。農村區域,是指除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區及其市轄建制鎮之外的區域。
5.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6.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5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十)證券公司按規定交納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證券公司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證券公司依據《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證監發〔2006〕65號)的有關規定,作為結算會員按人民幣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三、國債現貨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一、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3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五、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二十、7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十、1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一、28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二、9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六、18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十二逐日交納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條件】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如發生清算、退還,應按規定補征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23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十一)證券公司按規定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證券公司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證券公司依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7號、第124號)的有關規定,按其營業收入0.5%—5%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條件】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如發生清算、退還,應按規定補征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23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十二)期貨公司按規定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期貨公司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期貨公司依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8號、第129號)和《關于明確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繳納比例有關事項的規定》(證監會 財政部公告〔2016〕26號)的有關規定,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按照代理交易額的億分之五至億分之十的比例(2016年12月8日前按千萬分之五至千萬分之十的比例)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條件】
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如發生清算、退還,應按規定補征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23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十三)期貨公司按規定提取的期貨公司風險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期貨公司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期貨公司依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3號)和《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財商字〔1997〕44號)的有關規定,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收入減去應付期貨交易所手續費后的凈收入的5%提取的期貨公司風險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條件】
風險準備金如發生清算、退還,應按規定補征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23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十四)保險公司按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準予據實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保險公司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按下列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準予據實稅前扣除:
(1)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2)有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15%;無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長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15%。
(4)非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享受條件】
1.保險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繳納形成的,在規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單持有人、保單受讓公司或者處置保險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風險救助基金。
2.保費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費。
3.業務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購買相應的保險產品支付給保險公司的全部金額。
4.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是指僅具有保險保障功能而不具有投資理財功能的財產保險業務。
5.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是指兼具有保險保障與投資理財功能的財產保險業務。
6.有保證收益,是指保險產品在投資收益方面提供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保障。
7.無保證收益,是指保險產品在投資收益方面不提供收益保證,投保人承擔全部投資風險。
8.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1)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
(2)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十五)保險公司按規定提取的有關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保險公司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按國務院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
【享受條件】
1.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依據經中國保監會核準任職資格的精算師或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的中介機構確定的金額提取。
(1)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非壽險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
(2)壽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人壽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
(3)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長期健康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
2.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8%提取。
(1)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經發生并已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尚未結案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
(2)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經發生、尚未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十六)保險公司按規定計提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享受主體】
保險公司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經營財政給予保費補貼的農業保險,按不超過財政部門規定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簡稱大災準備金)計提比例,計提的大災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享受條件】
1.大災風險準備金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本年度扣除的大災準備金=本年度保費收入×規定比例-上年度已在稅前扣除的大災準備金結存余額。
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2.財政給予保費補貼的農業保險,是指各級財政按照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規定給予保費補貼的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等農業保險。
3.規定比例,是指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3〕129號)確定的計提比例。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十七)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按規定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享受條件】
1.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符合稅收法律法規關于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規定的,應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號)相關規定,并具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2)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當年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和再擔保業務發生額占當年信用擔保業務發生總額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
(3)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的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4)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3.申請享受擔保賠償準備稅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在匯算清繳時,需報送法人執照副本復印件、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年度會計報表和擔保業務情況(包括擔保業務明細和風險準備金提取等),以及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2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十八)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按規定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享受條件】
1.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號)相關規定,并具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2)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當年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和再擔保業務發生額占當年信用擔保業務發生總額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
(3)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的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4)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申請享受未到期責任準備稅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在匯算清繳時,需報送法人執照副本復印件、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年度會計報表和擔保業務情況(包括擔保業務明細和風險準備金提取等),以及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2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四、個人所得稅
(一)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個體工商戶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并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年計算,多退少補。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并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3.個體工商戶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減免稅額:
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4.個體工商戶需將計算得出的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欄次,并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對于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提供該優惠政策減免稅額和報告表的預填服務。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按照減免后的稅額進行稅款劃繳。
5.2021年1月1日至政策發布前,個體工商戶已經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自動抵減以后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可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也可以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8號)
(二)個體工商戶等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1年4月1日起,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
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申請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8號)
(三)疫情防治工作補助和獎金以及用于疫情預防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領取疫情預防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的個人
【優惠內容】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
(四)個人向應對疫情的捐贈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享受主體】
個人
【優惠內容】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享受條件】
1.公益性社會組織,包括依法設立或登記并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
2.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在接受個人捐贈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捐贈票據;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機關、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的,納稅人可以憑匯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扣除。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
(五)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按規定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的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享受條件】
1.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建設(籌集),并按照《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
2.納稅人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載有房產原值的相關材料、納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關材料、配套建設管理公租房相關材料、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相關材料、公租房租賃協議等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1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六)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城鎮住房保障家庭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符合地方政府規定的條件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1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七)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有關貨幣化補償和安置住房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住房建設補助資金、拆舊復墾獎勵資金等與易地扶貧搬遷相關的貨幣化補償和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信息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縣級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將上述信息及時提供給同級稅務部門。
2.自執行之日起已征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依申請予以退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五、房產稅
(一)公租房免征房產稅
【享受主體】
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公租房免征房產稅。
【享受條件】
1.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建設(籌集),并按照《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
2.納稅人享受免征房產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載有房產原值的相關材料、納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關材料、配套建設管理公租房相關材料、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相關材料、公租房租賃協議等留存備查。
3.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產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1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享受主體】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享受條件】
1.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
2.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
3.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房產稅。
4.符合條件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行申報享受房產稅免稅優惠,相關材料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三)“三北”地區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免征房產稅
【享受主體】
“三北”地區供熱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結束,對向居民供熱收取采暖費的“三北”地區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免征房產稅。
【享受條件】
1.對專業供熱企業,按其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
2.對兼營供熱企業,視其供熱所使用的廠房與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所使用的廠房是否可以區分,按照不同方法計算免征的房產稅??梢詤^分的,對其供熱所使用廠房,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難以區分的,對其全部廠房,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其營業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
3.對自供熱單位,按向居民供熱建筑面積占總供熱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免征供熱所使用的廠房的房產稅。
4.供暖期,是指當年下半年供暖開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結束的期間。
5.供熱企業,是指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和自供熱單位。
6.“三北”地區,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 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8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六、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1.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建設(籌集),并按照《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
2.納稅人享受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載有房產原值的相關材料、納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關材料、配套建設管理公租房相關材料、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相關材料、公租房租賃協議等留存備查。
3.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1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1.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
2.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
3.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4.符合條件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行申報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免稅優惠,相關材料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三)“三北”地區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三北”地區供熱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結束,對向居民供熱收取采暖費的“三北”地區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1.對專業供熱企業,按其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兼營供熱企業,視其供熱所使用的土地與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所使用的土地是否可以區分,按照不同方法計算免征的房產稅??梢詤^分的,對其供熱所使用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難以區分的,對其全部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其營業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3.對自供熱單位,按向居民供熱建筑面積占總供熱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免征供熱所使用的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4.供暖期,是指當年下半年供暖開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結束的期間。
5.供熱企業,是指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和自供熱單位。
6.“三北”地區,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 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8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四)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建設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1.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信息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縣級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將上述信息及時提供給同級稅務部門。
2.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的,按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應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關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3.自執行之日起已征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依申請予以退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七、印花稅
(一)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享受主體】
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的金融機構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享受條件】
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二)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征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
【享受主體】
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征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
【享受條件】
1.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建設(籌集),并按照《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
2.納稅人享受免征印花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載有房產原值的相關材料、納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關材料、配套建設管理公租房相關材料、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相關材料、公租房租賃協議等留存備查。
3.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1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三)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印花稅
【享受主體】
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1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享受條件】
1.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建設(籌集),并按照《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
2.納稅人享受優惠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載有房產原值的相關材料、納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關材料、配套建設管理公租房相關材料、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相關材料、公租房租賃協議等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1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四)公租房租賃雙方免征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
【享受主體】
公租房租賃雙方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公租房租賃雙方免征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
【享受條件】
1.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建設(籌集),并按照《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
2.納稅人享受免征印花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載有房產原值的相關材料、納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關材料、配套建設管理公租房相關材料、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相關材料、公租房租賃協議等留存備查。
3.公租房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協議。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1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五)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免征有關印花稅
【享受主體】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稅。
【享受條件】
1.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
2.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
3.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印花稅。
4.符合條件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行申報享受印花稅免稅優惠,相關材料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六)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取得用于建設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印花稅
【享受主體】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取得用于建設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印花稅。
【享受條件】
1.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縣級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將上述信息及時提供給同級稅務部門。
2.自執行之日起已征的印花稅稅稅款(貼花方式繳納的印花稅除外),依申請予以退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七)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建設和分配過程中應由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繳納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享受主體】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建設和分配過程中應由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繳納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享受條件】
1.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縣級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將上述信息及時提供給同級稅務部門。
2.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的,按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應予免征的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相關的印花稅。
3.自執行之日起已征的印花稅稅稅款(貼花方式繳納的印花稅除外),依申請予以退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八)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購買商品住房或者回購保障性住房作為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印花稅
【享受主體】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購買商品住房或者回購保障性住房作為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印花稅。
【享受條件】
1.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縣級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將上述信息及時提供給同級稅務部門。
2.自執行之日起已征的印花稅稅稅款(貼花方式繳納的印花稅除外),依申請予以退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八、資源稅
頁巖氣減征資源稅
【享受主體】
開采頁巖氣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頁巖氣資源稅(按6%的規定稅率)減征30%。
【享受條件】
按規定稅率6%減征30%。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頁巖氣減征資源稅的通知》(財稅〔2018〕26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九、土地增值稅
企事業單位等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按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享受主體】
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建設(籌集),并按照《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
2.納稅人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載有房產原值的相關材料、納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關材料、配套建設管理公租房相關材料、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相關材料、公租房租賃協議等留存備查。
3.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1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十、契稅
(一)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契稅
【享受主體】
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契稅。
【享受條件】
1.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建設(籌集),并按照《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
2.納稅人享受規定的優惠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載有房產原值的相關材料、納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關材料、配套建設管理公租房相關材料、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相關材料、公租房租賃協議等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1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
【享受主體】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
【享受條件】
1.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
2.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
3.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稅。
4.符合條件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行申報享受契稅免稅優惠,相關材料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三)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免征契稅
【享受主體】
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免征契稅。
【享受條件】
1.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縣級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將上述信息及時提供給同級稅務部門。
2.自執行之日起已征的契稅稅款,依申請予以退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四)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取得用于建設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稅
【享受主體】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取得用于建設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稅。
【享受條件】
1.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縣級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將上述信息及時提供給同級稅務部門。
2.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的,按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應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關的契稅。
3.自執行之日起已征的契稅稅款,依申請予以退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五)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購買商品住房或者回購保障性住房作為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
【享受主體】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購買商品住房或者回購保障性住房作為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
【享受條件】
1.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縣級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將上述信息及時提供給同級稅務部門。
2.自執行之日起已征的契稅稅款,依申請予以退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十一、文化事業建設費
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享受主體】
文化事業建設費繳納義務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享受條件】
本政策發布前,已征的按照本政策規定應予免征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可抵減繳費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或予以退還。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