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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0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信廳企業函〔2021〕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部屬有關單位,有關行業協會:
根據《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7〕156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組織推薦2021年度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示范平臺)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按照自愿原則進行申報,由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向所在地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協會(名單見附件1)提出申請。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協會推薦的示范平臺數量不超過6個,各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推薦的示范平臺數量不超過4個。對超過報送數量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示范平臺認定有效期為三年。2018年認定的示范平臺將于2021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平臺可自愿重新申報。
四、打造大中小企業融通型、專業資本集聚型、科技資源支撐型、高端人才引領型特色載體的開發區,以及中外中小企業合作區和國家信息消費示范城市,可推薦在本區域(城市)內注冊的1家公共服務平臺(同時具備以上多個條件的區域或城市只能推薦1家公共服務平臺),報所在地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工業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直接向所在地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上述平臺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一并推薦,不計入省級推薦數量。
五、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應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認真審核推薦平臺申請報告,在對其服務業績進行測評的基礎上,總結提煉示范性表述,提出推薦意見。各有關行業協會應立足本行業特點,聚焦服務于產業集聚區中小企業,所推薦平臺須經本行業協會認定、公示,并函詢平臺所在地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后,再推薦至工業和信息化部。
六、請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于2021年6月15日前將推薦文件、《推薦2021年度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匯總表》(附件2)、《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推薦表》和被推薦單位的申請材料等紙質件一式兩份(含光盤)通過郵政特快專遞報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局)。有關行業協會須一并書面報送本協會相關認定管理辦法、公示文件、認定文件和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函(須有明確同意意見,可提供復印件)。
七、部直屬各單位請于2021年6月15日前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附件:
2.推薦2021年度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匯總表.xls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