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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10日
山西省中小企業服務
國科火字〔2017〕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
為落實《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組織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我中心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指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系統(網址:www.innofund.gov.cn)同時開通,請各有關單位根據本地情況,組織好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
二、本工作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此頁無正文)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17年10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指引(試行)
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國科發政〔2017〕115號),以下稱《評價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組織與實施
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堅持服務引領、放管結合、公開透明的原則,采取企業自主評價、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科技部服務監督的工作模式。
(一)科技部
科技部負責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的組織協調與服務監督,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中重大問題;建立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政策的落實。
科技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以下簡稱“火炬中心”)承擔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的組織協調與服務監督的日常工作,負責指導、協調各地區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組織工作;承擔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機構備案管理;
負責“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和“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以下簡稱“信息庫”)建設與運行的日常工作;完成科技部交辦其他相關工作。
(二)省級科技管理部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確定評價工作機構,組織和監督評價工作;管理科技型中小企業公示及入庫登記編號;編制本地區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年度情況報告。
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依托本部門或委托所轄地級(或縣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組成評價工作機構,并通過書面文件形式確認。評價工作機構負責《企業注冊登記表》和《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形式審查工作;組織已入庫企業抽查工作;核實處理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相關異議、投訴、舉報信息。
承擔評價工作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保障評價工作人員和經費,評價工作機構不向企業收取相關費用,不向中介機構委托相關工作。
(三)參與企業
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按自愿和屬地原則參與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參與企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則以及《評價辦法》和本工作指引的有關要求,嚴禁弄虛作假。
二、評價工作流程
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實行網絡化管理,評價工作在“服務平臺”上的“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系統”(以下簡稱“評價工作系統”,網址:www.innofund.gov.cn)中進行。評價工作流程示意如下;
(一)企業注冊登記
1.企業申請注冊。企業在“評價工作系統”上以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用戶名進行注冊,在線填報《企業注冊登記表》(附件1),填寫《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系統注冊登記承諾書》(附件2),并將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掃描上傳,注冊信息中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息代碼、企業法定代表人應與營業執照一致,企業法定代表人、聯系人手機及電子郵箱應確保本人正常使用。
2.注冊信息核對。評價工作機構對《企業注冊登記表》及上傳相關文檔進行形式審查,結果以郵件或短信形式通知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聯系人。形式審查不合格的,企業可補正后再次提交。
(二)企業自主評價
1.信息填報。注冊成功的企業可進入“評價工作系統”,按要求在線填報《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附件3,以下簡稱《信息表》)及上傳相關證明文件。企業填報信息及上傳文件不得涉及國家保密信息。
2.企業自評。企業填報信息和證明文件齊全且自評結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的企業可提交《信息表》,并應同時上傳有法定代表人簽名和加蓋企業公章的《信息表》首頁原件。企業對所填報信息和上傳文件的準確、真實、合法、有效性承擔有關法律責任。
(三)形式審查
評價工作機構應通過“評價工作系統”對企業提交的《信息表》及相關附件進行形式審查,形成《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審核表》(附件4,以下簡稱《審核表》)。《審核表》包括以下內容:
1.《信息表》是否完整;
2.《信息表》中信息與相關證明文檔是否一致;
3.《信息表》首頁是否加蓋企業公章;
4.《信息表》其他問題說明(如果有,請評價工作機構填寫具體內容)。
上述內容有一項不合格,信息審核不通過。信息審核通過的,系統提交至省級科技管理部門。信息審核未通過的,系統通知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聯系人進行補正。企業補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視同第一次填報。
(四)名單公示
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對信息審核通過的《信息表》進行匯總,發現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評價工作機構。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匯總擬入庫企業名單,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服務平臺上公示10個工作日。
(五)入庫公告
公示無異議的,省級科技管理部門賦予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以下簡稱“登記編號”),登記編號由系統自動生成,包括為18位數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區劃代碼+1位成立年份標識+1位直接確認標識+6位系統順序號)。公眾可通過“評價工作系統”查詢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公示有異議的,交由評價工作機構進行核實處理。
(六)年度更新
1.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實行年度動態管理,“登記編號”從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前有效。企業應按年度進行信息更新,從而取得新年度“登記編號”。
2.入庫企業應在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過“評價工作系統”主動更新《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經審核、公示后符合條件的,取得新年度入庫“登記編號”。
參與企業應重視年度更新工作,以便能夠及時享受有關科技型中小企業優惠政策。
三、評價條件和指標具體說明
(一)居民企業
《評價辦法》中的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二)企業規模
1.職工總數
《評價辦法》所指的企業職工總數包括企業上年度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在職人員通過企業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來鑒別,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6個月以上。企業職工總數按照全年季平均數計算:季平均數=(季初數+季末數)÷2,全年季平均數=全年各季平均數之和÷4。當年注冊的企業,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會計年度來計算。
2.年銷售收入
《評價辦法》所指的企業年銷售收入采用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數據,為主營業務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口徑。當年注冊的企業,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會計年度來計算。
3.資產總額
《評價辦法》所指的企業資產總額應以上一年度會計報表期末數為準,按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口徑。當年注冊的企業,以提交《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時的數據為準。
(三)產品及服務范圍
《評價辦法》中“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屬于國家規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類”是指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的限制類和淘汰類范圍。
(四)企業信用
《評價辦法》所指的“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和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嚴重失信行為”以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出具的意見和國家信息中心“信用中國”網站公示為準,“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為準。
(五)高新技術企業
《評價辦法》所指的高新技術企業應是企業擁有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在有效期內,其編號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可查。
(六)研發機構
《評價辦法》所指的企業擁有的省部級以上研發機構包括國家(省、部)重點實驗室、國家(省、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省、部)工程實驗室、國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國家(省、部)企業技術中心、國家(省、部)國際聯合研究中心等,以出具的研發機構批準、認定文件為準。
(七)科技獎勵
《評價辦法》所指的企業近五年內獲得過的國家級科技獎勵包括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以獎勵證書為準,近五年包括填報當年。企業或企業在職職工應在獲獎單位中排在前三名。
(八)制定標準
企業近五年內主導制定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應出具相關標準文本或證明文件。國家標準以國家標準化委員會網站發布的國家標準為準,行業標準以國家標準化委員會網站備案的行業標準為準,國際標準應是國家標準化委員會網站公布的國際標準化機構制定的標準。企業應排名標準起草單位前五名。近五年包括填報當年。
(九)科技人員
企業科技人員是指企業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務的人員,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6個月以上。科技人員數采用上一會計年度數據,按照全年季平均數計算:季平均數=(季初數+季末數)÷2,全年季平均數=全年各季平均數之和÷4。當年注冊的企業,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會計年度來計算。
(十)研發投入
1.研發費用
《評價辦法》中的研發費用是指企業進行研發活動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創意設計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的設計活動,包括多媒體軟件、動漫游戲軟件開發,數字動漫、游戲設計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設計(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為三星)、風景園林工程專項設計;工業設計、多媒體設計、動漫及衍生產品設計、模型設計等。
以下活動產生的費用不計入研發費用: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研發費用具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有關規定進行歸集,研發項目應按照《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設置研發支出輔助賬,由企業留存備查。研發費用歸集范圍包括:
(1)人員人工費用: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折舊費用: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新產品設計費等: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研發費用總額的10%。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企業研發費用采用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數據。當年注冊的企業,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會計年度來計算。企業應在線填報《企業研發項目匯總表》(附件5),并根據項目研發形式按以下方法計算企業研發費用總額:
(1)企業內部自主研發項目,按實際發生費用額計入企業研發費用總額;
(2)企業共同合作研發項目,按自身實際承擔費用額計入企業研發費用總額;
(3)企業參加企業集團的集中研發項目,按自身實際分攤費用額計入企業研發費用總額;
(4)企業委托境內外部機構或個人的研發項目,按實際發生費用額的80%計入企業研發費用總額。
(5)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實際研發費用額不計入研發費用總額。
2.成本費用
《評價辦法》所指的成本費用包括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和期間費用,根據企業會計制度,采用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數據。當年注冊的企業,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會計年度來計算。成本費用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口徑。
成本費用總額=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十一)科技成果
《評價辦法》所指的知識產權須在中國境內授權或審批審定,并在中國法律的有效保護期內。知識產權權屬人應為評價申請企業。
知識產權采用分類評價,其中:發明專利(不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按Ⅰ類評價;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按Ⅱ類評價。
專利的有效性以企業進行評價前獲得授權證書或授權通知書并能提供繳費收據為準。
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可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http://www.sipo.gov.cn)查詢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植物新品種可在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網站(http://www.cnpvp.cn)和國家林業局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網站(http://www.cnpvp.net)查詢;國家級農作物品種是指農業部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告的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須提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簽發的新藥證書;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須提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簽發的中藥保護品種證書;軟件著作權可在國家版權局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網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查詢軟件著作權標記(亦稱版權標記)。
四、變更與監督管理
(一)信息變更
《評價辦法》所稱的入庫企業發生變更是指企業《營業執照》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變前提下,企業名稱、住所、法人代表、經營范圍等發生變更。發生變更的企業應在三個月內通過服務平臺上掃描傳新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更新《企業注冊登記表》(附件1),其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不變。
(二)信息抽查
每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后,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組織評價工作機構開展對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抽查,隨機確定抽查企業名單,抽查比例不低于5%。
評價工作機構應核對被抽查企業上一年度的規模、科技人員指標和研發投入指標,具體包括職工總數、科技人員數、年銷售收入、資產總額、研發費用和成本費用。
被抽查企業應通過評價工作系統上傳上一年度職工人數統計表(注明科技人員數)、《“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及上一年度末《資產負債表》等證明材料。
評價工作機構通過評價工作系統核對《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與證明材料的數據一致性。不一致且影響企業入庫達標的,評價工作機構應組織實地檢查。對抽查中發現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的,評價工作機構應提請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撤銷其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
(三)投訴異議處理
對被投訴或有異議的企業,評價工作機構應認真核實處理,并視情況組織實地檢查,以書面形式向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對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的已入庫企業,應撤銷其登記編號。
(四)撤銷登記編號
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在服務平臺上公告被撤銷登記編號的企業。被撤銷登記編號的企業當年不得再次申報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其中,企業因“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發生科研嚴重失信行為,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而被撤銷登記編號的,當年及第二年不得再次申報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