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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04日
山西省財政廳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科技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現將《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根據通知精神,經省政府研究同意,對我省新能源汽車營銷補助政策補充通知如下:
對私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作業類專用車(含環衛車)、黨政機關公務用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以及運營里程達到2萬公里的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省級營銷補助資金應補即補;運營里程未達2萬公里的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車輛銷售上牌后,先行預撥50%的省級營銷補助資金,待運營里程達2萬公里,取得中央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證明后,撥付剩余部分。補助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車輛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
附件:《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山西省科技廳 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