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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2日
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
晉綜示發〔2018〕127號
示范區各部門、園區、派駐機構、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打造示范區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基地,拓展26項政策的覆蓋范圍,《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促進電子商務企業發展扶持辦法(試行)》已經示范區黨工委2018年14次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管理委員會
2018年7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促進電子商務企業發展扶持辦法(試行)
為鼓勵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電子商務企業的發展,充分發揮政策的引導作用,支持示范區電子商務企業銷售山西產品,帶動山西農民增收,促進山西工業企業線上收入增長,推動工業企業轉型升級,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示范區依法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示范區產業發展方向的電子商務企業,主要包括:
(一)“電子商務平臺服務企業”:是指運營電子商務交易網站的企業,含自營電子商務交易網站和運營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網站的企業。
(二)“電子商務應用企業”:是指僅利用第三方電子商務網站進行交易的企業。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交易額均指納入示范區統計系統的限額以上網絡零售額。
第三條 設立示范區電子商務專項資金,由示范區財政扶持資金列支,用于扶持電子商務企業發展。
第四條 本辦法由示范區電子商務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章 區外企業落戶獎勵
第五條 對于從示范區外新遷入的電子商務企業,遷入當年交易額達到500萬元的,給予3萬元獎勵,交易額500萬以上的每500萬元增加1萬元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三章 經營用房補貼
第六條 對于新設立兩年之內的初創電子商務企業,租賃示范區辦公場所的,經評審,給予實際租金補貼。注冊資金10萬元—100萬元的,給予不超過100平米的租金補貼;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上的,給予不超過200平米的租金補貼。
企業入駐當年免考核,入駐期滿兩年,于第三年的第一季度對企業上年度運行情況進行考核,年營業收入增長率達到50%以上(不含50%)的予以實際租金100%補貼,達不到的不予補貼,累計補貼不超過三年。三年期滿未達到入統條件的,上一年度租金不予補貼。
第七條 凡年交易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同比增長15%以上的電子商務企業,租賃示范區集團公司管理運營的辦公場所的,給予上一年度實際租金補貼。
年交易額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1億元之間的,給予單家企業不超過80萬元的租金補貼;年交易額在1億元(含1億元)—2億元之間的,給予單家企業不超過120萬元的租金補貼;年交易額在2億元(含2億元)以上的,給予單家企業不超過150萬元的租金補貼;累計補貼不超過十年。
第四章 規模拓展補貼
第八條 年交易額增速不低于示范區當年社會消費品零售額平均增速的電子商務企業,且年交易額首次突破1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的,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電子商務企業年交易額超過1億元的,每增加5000萬元,再給予2萬元一次性獎勵,以此類推,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120萬元。
第九條 支持示范區限上社會消費品零售企業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對年度網絡交易額超過1000萬元的限上社會消費品零售企業,按年度網絡交易額的2‰給予獎勵,單次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累計獎勵不超過五年。
第五章 融資培訓補貼
第十條 支持電子商務企業貸款融資。對電子商務企業獲得的自用發展經營的商業貸款,經第三方評審機構認定后,可享受基準利率50%的利息補貼,補貼年限為兩年,每家企業每年最多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一條 支持培訓電子商務人才。對電子商務企業自主培訓的,按不超過800元\年\人的標準給予實際培訓費用補貼。年交易額500-1000萬元之間的電子商務企業,每年最多申請10人;年交易額1000萬-1億元的,每年最多申請20人;年交易額1億元-10億元的,每年最多申請30人;年交易額10億元以上的,每年最多申請40人。單家企業累計補貼不超過三年。
第六章 榮譽獎勵
第十二條 對獲得國家級電子商務示范企業稱號的,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省級電子商務示范企業稱號的,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獎勵后又被認定為更高級別稱號的給予差額獎勵。
第七章 龍頭企業獎勵
第十三條 對年交易額達到2億元以上、年均增長達到10%以上的龍頭電子商務企業搭建電子商務服務平臺、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支持,支持標準為平臺建設軟硬件設備投入的2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同一企業僅支持一次。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電子商務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按照《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財政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的資金使用原則及要求執行。對于騙取扶持資金的企業,示范區有權追回扶持資金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以上政策同一事項不重復享受,按最優政策執行。本辦法扶持政策與《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扶持辦法(試行)》、“一事一議”專項扶持政策不同時適用。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示范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